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社會課

    辦理弱勢單親子女生活補助需注意事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14 00:00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
    2.依相關審核規定,檢附離婚協議書或判決、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外籍父母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勞保加退保明細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傷病診斷證明書……等。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