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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獻金法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8-01 10:42
    •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13年1月13日同日舉行投票,預料政治獻金捐贈及收受情形將日益熱絡。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從112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從112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113年1月12日。
    • 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 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 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位(組) 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 違法捐贈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政治獻金宣導短片聯結https://youtu.be/B0iUuVlHapE

    政治獻金法-新住民篇宣導短片聯結https://youtu.be/gU6Fb8Cn31U

     

    發布課室: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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