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兵役處112年1月19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1270116800號函辦理。
二、各年次役期如下:
(一)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
(二)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
(三)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三、相關內容請參閱附件: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