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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災防課

    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及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3-30 10:29

    服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申請條件為何?

    內政部修正「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第一點規定

    一、一般替代役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以下簡稱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一)役男服役期間父或母死亡。 (二)役男入營前父母雙亡,服役期間共營生活之祖父或祖母死亡。 (三)役男歸化本國國籍。 (四)役男具本國國籍長期僑居國外,不諳本國語言及文字。 (五)役男與同戶籍之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役,各人之賸餘役期在二個月以上,且均未於戶籍地服役。 役男戶籍地需與所需照顧家屬同一縣市,若不在同一縣市,需敘明正當理由,必要時應附相關佐證資料。 本原則所稱附近地區,指距離役男戶籍地陸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含高鐵)車程一百分鐘以內之地區。 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者,以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為限,且該役男未自願或切結分發至特定地點服役。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因心理困擾,無法於服勤地區獲得適當治療或諮商服務,經內政部役政署委託之諮商機構(單位)評估,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得請調往治療、諮商服務便利地區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三、役男符合第一點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點規定者,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申請,並由需用機關核定。 四、役男以同一原因申請優先分發或請調,以一次為限。 五、役男賸餘役期在一個月以內者,不得請調。 六、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之役男,於其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暫無需求員額或無法安排住宿可供調返時,得保留其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調返。

    附件: 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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