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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業務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3-31 14:49

    壹、出租人部份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承租人死亡無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6. 耕作權放棄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7.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
    貳、地租部份
    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証明文件(由當事人提供)。
    6. 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証明文件(租佃調解委員會)。
    7. 法院確定判決書(由法院提供)。
    參、其他部份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檢附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證明文件(由當事人提供)。
    6.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向本所申請)。
    7. 終止租約意思送達證明文件(由當事人提供)。
    8. 事人達成協議補償(由當事人提供)。
    9. 法院提存補償證明文件(由法院提供)。

    上版日期:1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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