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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調解聲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3-31 15:27

    (一)民事部分:債權債務、物權、親屬、租賃、繼承、商事、買賣糾紛等均可聲請調解。

    (二)刑事部分:以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 違背強制或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事項。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監護或輔助宣告等事項。
    4. 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 租佃爭議事件。
    6.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上版日期:1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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