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業務
壹、出租人部份
出租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
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者。
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者。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3.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4. 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貳、承租人部份
1.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
2.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者。
3.承租人分戶分耕耕地者。
4.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一部者。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2.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3.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4.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5. 繼承人耕作切結書,繼承系統表,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現耕繼承人切結書(本項表件由本所提供,於承租人死亡繼承承租權時使用)。
7. 分耕位置圖(本項表件由當事人提供於承租人分戶分耕地時使用)
8. 分戶分耕契約書,及自任耕作切結書(本項表件由本所提供)。
9. 部份耕作權放棄書(本項表件由本所提供)。
10. 租佃位置圖(由當事人提供)。
參、其他部份
1.耕地經分割、合併或是其他標示變更者。
2.耕地之一部減失者。
3.耕地之一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
4.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者。
5.其他租約內容變更者。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2.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3.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4.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