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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業務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3-31 14:47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業務

     壹、出租人部份

    出租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

    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者。

    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者。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3.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4. 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貳、承租人部份

    1.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

    2.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者。

    3.承租人分戶分耕耕地者。

    4.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一部者。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2.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3.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4.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5. 繼承人耕作切結書,繼承系統表,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現耕繼承人切結書(本項表件由本所提供,於承租人死亡繼承承租權時使用)。

    7. 分耕位置圖(本項表件由當事人提供於承租人分戶分耕地時使用)

    8. 分戶分耕契約書,及自任耕作切結書(本項表件由本所提供)。

    9. 部份耕作權放棄書(本項表件由本所提供)。

    10. 租佃位置圖(由當事人提供)。

    參、其他部份

    1.耕地經分割、合併或是其他標示變更者。

    2.耕地之一部減失者。

    3.耕地之一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

    4.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者。

    5.其他租約內容變更者。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2.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3.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4.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

    上版日期:1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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