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災害防救法第41條條文修正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6-04 08:37

    災害防救法第41條條文,業奉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

    字第10800050771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71號

    第四十一條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布課室:役政災防課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