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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作業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09 11:47
    1. 依據: 112年12月29日高市兵役軍字政字11271335300號函辦理。
    2. 內政部訂定「替代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3. 內政部依據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規定,為辦理九十四年次以後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以累積其職涯退休所得,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4. 附件:替代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作業規定。
    發布課室:役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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