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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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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作業,特依內政部訂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 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 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 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6. 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3,000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扶助計畫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申請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申請書、申請表及切結書。
2. 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4. 申請人或扶助對象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5.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