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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申請低收入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4-20 11:00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在國內超過183日。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

    3. 動產規定﹕每人之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予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

    4.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

    5. 當年度公告標準請參閱社會局網站:

    http://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6&m_id=33&s_id=97  

    6.應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列冊人口者需檢附)、全戶戶口名簿、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7.社會福利等生活補助:請參閱申請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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