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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申請低收入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2-21 16:03

    補助條件
    1.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在國內超過183日。
    2.全戶人口每月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14,419元/每人。
    3.動產規定::每人之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劵、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予之所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新台幣7萬5,000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0.0079計算。)
    4.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5萬元。
    補助金額
    第一類戶長及家屬每人/每月12,813元。
    第二類每戶每月6,358元。
    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各2,155元。
    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
    經列冊之第二、三、四類低收入戶未滿15歲以下者,每人/每月2,802元;15歲以上未滿18歲仍就讀國民中學者,不在此限〈須繳學生證影本〉。
    經列冊之第二、三、四類低收入戶25歲以下子女就讀一般學制進修或夜間部之高中職、專科學校及大學學生,每人/每月6,358元。
    應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郵局存簿影本。(列冊人口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檢附)。
    其他證明如車輛行照、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等。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社會福利等生活補助:請參閱申請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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