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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申請中低收入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2-21 16:05

    申請資格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整/每人。
    動產規定::每人之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劵、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予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0.0079計算。)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32萬元整。
    補助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保險費補助50%。
    ※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由社會局按月主動申報給健保局,民眾不需再行提出健保費用減免申請。
    高中以上就學學雜費減免60%。
    ※就學減免請洽就讀學校辦理減免相關事宜。
    應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郵局存簿影本(列冊人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需檢附)。
    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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