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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醫療費補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12 00:00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應於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人每年 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 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醫療費用不補助項目: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或器材、掛號費、指定病房之費用、屬健保給付而選擇自費醫療之費用等)。
    應備文件
    申請表。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全民健康保險卡正面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領款收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領款收據領款人須與存摺戶名相同)
    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費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院。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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