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本區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未超過650萬者。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天者。
二、福利內容
未達一點五倍者(含列冊低收戶)每人每月7,759元。
1.5倍至2.5倍者每人每月3,879元。
三、應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申請人郵局儲簿封面影本。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其他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