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資格:
合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定之身心障礙類別者。
﹡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
2.申請人1吋或2吋照片3張。
3.身心障礙鑑定表(至公所索取)。
4.私章。
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申請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
﹡福利內容:
(一)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1.個人行動輔具。
2.溝通及資訊輔具。
3.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5.具預防壓瘡輔具。
6.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7.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8.居家生活輔具。
9.矯具及義具。
10.其他輔具。
(二)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三)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時
1.申請書(公所索取)。
2.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分證。
3.代辦人之身分證。
4.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之診斷書及評估報告書。
(二) 核銷時
1.社會局核准函。
2.購買輔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需註明輔具型號)。
3.輔具保固書。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其他應備文件。
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未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擇一申請)。
3.30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下者。
4.30歲以上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家中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
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下者。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
3.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
4.印章。
5.診斷證明書:
(1)精障者需醫生證明屬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第5、6類者。
(2)申請安置護理之家如有插管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插管。
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3.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4.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5.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應計人口之動產,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應計人口每增加1人可增新台幣25萬元。
3.應計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706萬元。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
2.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存摺。
3.代辦人身分證。
4.私章。
(二)、特殊情況加附文件:
1.在監證明。
2.失蹤證明。
3.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院外就養榮民安置證明。
6.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福利內容:
1.中度以上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8,836元; 輕度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之補助款。
2.非低收入戶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772元。
五、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申請條件: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經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
2.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4.未領有政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5.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6.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7.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8.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2.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3.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4.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5.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2)其父母、子女、配偶、媳婦或女婿。
(3)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三)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
2.切結書。
3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身分證。
4.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證明。
5.照顧者郵局存簿。
6.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福利內容:
1.審核通過後,自申請日次月起核給照顧者每月3,000元。
2.津貼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採總量控管,額滿後則依序候缺。
3.本津貼若進入候缺排序,則以核定後之次月起開始撥付,不溯及自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