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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看護費補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12 00:00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應於出院或看護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
    列冊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1,200元,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3萬元 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新臺幣5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500元,(僅補助超過3萬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超過5萬部份)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看護費用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額度,一日係以全日班(24小時)計算,但看護時數累計不足24小時者不予補助,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依看護人數比例計算。
    應備文件
    申請表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有聘僱專人看護 之必要及載明入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領款收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領款收據領款人須與存摺戶名相同)
    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看護費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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