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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鳥松區公所志願服務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12 00:00
    推廣『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志願服務理念與精神,整合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動本所各課室業務暨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以提升為民服務的品質。
    將願意投入志願服務的人力做最有效的運用,發揚志願服務的美德,共同為協助拓展鄉政及增進社區發展與社會福利而奉獻心力。
    服務對象
    居住於鳥松區之居民或洽辦業務之民眾。
    服務項目
    本所服務組:本所服務台(總機、倒茶水、引導等)、協助各課室業務及支援大型活動之辦理。
    訪視組:電訪、家訪獨居老人。
    送餐組:中午送餐予區內獨居老人。
    志願服務隊組織與職掌:
    志願服務隊組織圖:
    區長→主任秘書→社會課長→志工督導員→隊長
    相關人員執掌
    志工督導員:由本所課員擔任之。
    1. 負責志工之召募、基礎訓練、組織編隊及考勤資料管理。
    2. 統籌志工活動計劃,與志工隊員之召訓工作。
    3. 整合各組服務方向、項目、內容及訓練計畫。
    4. 代表志願服務隊對外參與各項志工業務聯繫會報。
    5. 協助隊長定期召開志工幹部會議。
    6. 志願服務隊年報各組月報資料彙整。
    7. 志工相關業務表格設計。
    8. 統計各組服務表格及出勤表。
    9. 綜理各組事務。
    10. 研擬該年度服務方向、項目、內容、訓練計畫及擬訂年度志工隊工作行事曆。
    11. 負責志工對工作目標與服務內容之研擬及推動。
    12. 負責各組志工運用、考核及管理。
    13. 督導志工之服務活動及各組工作之策劃執行與評估。
    14. 協助志工之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考勤資料管理。
    隊長
    1. 志工組織設隊長一名,由志工全員共同票選,十人以上連署得提名候選。
    2. 協同志工督導員溝通志工隊需求及各組服務之所需之事項,領導幹部推展隊務,並協助本所傳達訊息。
    3. 協同志工督導員、輔導員擬定該年度之服務及訓練計畫。
    4. 對內代表志願服務隊與本所溝通協調志願服務隊之需求事項;對外代表本所志願服務隊。
    5. 開發研擬各項可協助志工專業成長之活動。
    6. 協同擬訂年度志工隊工作行事曆。
    7. 召開幹部會議,傳達志工意見或建議。
    8. 隊內庶務處理、志工值班人力調配及聯絡。
    教育訓練及保障福利:
    (一)基礎訓練:
    共計十二個小時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本所安排參加志工基礎教育訓練以協助其完成志願服務法所規定之各階訓練,完整參加課程訓練者,將頒給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二)特殊訓練:
    共計十二個小時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由本所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完整參加課程訓練者,將頒給志願服務特殊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三)保障: 參加志工每人投保意外險。
    (四)福利:
    1. 酌視經費舉辦員工文康活動或志工聯誼活動。 2. 志工得參加本所各項社團活動。
    報到
    (一)管理:
    1. 頒授志願服務隊隊旗:
    招募完成及報備後,由高雄市政府授與隊旗。
    2. 製發志願服務證:
    由本所製發「志工服務證」,藉以識別,並發英雄帖以示榮譽,俾以提升服務品質。
    3. 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
    本所依內政部訂定之志願服務證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向高雄市政府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此作為獎勵表揚之參考依據。
    4. 製發志工服務背心本所示經費得製作志工服務背心,並標示服務之相關語詞,藉以突顯服務標誌,廣收服務效果。
    5. 頒發志願服務隊幹部聘書:
    志願服務隊隊長,由高雄市政府頒發聘書,各組組長由本所頒發證書,藉以激勵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士氣。
    6. 定期召開服務會報:
    每年召開二次以上志願服務會報,以協調及研究考核服務之績效。
    (二)運用:
    1. 服務時間:以上、下午分次輪值為主。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 下午:二時至五時。
    2. 各組組長應隨時調整需要志工之人數及時數。
    (三)輔導:
    本所各志工服務小組指派編制內職員一名擔任,協助隊務並聯繫工作、辦理志工管理、運用及考核。
    獎勵
    (一)參與志願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之志工,得檢具證明文件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參與志願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三)參與志願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四)參與志願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五十小時以上之志工,得依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五) 積極參與志願服務之志工或協助推展志願服務之熱心人士,得由本所推薦,參加志願服務楷模之選拔活動,其實施計畫另定之。
    經費:
    1. 本所編列預算。
    2. 申請高雄市政府補助。
    3. 申請衛生福利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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