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管理運用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金,依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金辦法(以下簡稱回饋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特設「高雄市鳥松區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 ,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地區:
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以下簡稱中區廠)廠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高雄市鳥松區大華里、夢裡里及鳥松里(以下簡稱回饋地區)為原則;並可擴及兩公里外之坔埔、仁美、華美及大竹里等四里。
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區)回饋地區鳥松區夢裡里。
第三條
鳥松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輔導中區廠暨仁武廠回饋地區管理運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特成立「高雄市鳥松區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
第四條
本公所為管理會之管理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分配、管理、運用、各項給與、財物、勞務及營繕工程採購案件之執行。
二、回饋金管理會之組成及委員遴選。
三、回饋金實施計畫提報、審核、支用情形。
四、其他有關回饋金事項。
第五條
條管理會設置委員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組成為區公所與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地方公正人士,其中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報市府核定。
本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並報市府核定。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六條
管理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分配、管理、運用、各項給與、財物、勞務及營繕工程採購案之督導、建議、修正等事項。
二、回饋金動支範圍及項目,建議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回饋金實施計畫之申請、初審。
第七條
管理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區長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會議召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議案送達各委員,會後並將會議紀錄分送各委員備查。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以現任委員總額半數之同意後,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一、本要點修正之建議。
二、管理會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建議。
第八條
管理會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各項財務支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詳實登載有關之會計事項。
第九條
本回饋金運用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政府採購法、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辦法及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財物之購置饋 、定製,不得意圖規避稽查程序而分批辦理。
第十條
本公所每年應按季將本回饋金財務月報表函報環保局備查;管理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上年度執行本回饋金之收支情形公告周知,以徵信於回饋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