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租人部份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承租人死亡無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6. 耕作權放棄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7.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
貳、地租部份
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証明文件(由當事人提供)。
6. 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証明文件(租佃調解委員會)。
7. 法院確定判決書(由法院提供)。
參、其他部份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檢附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證明文件(由當事人提供)。
6.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向本所申請)。
7. 終止租約意思送達證明文件(由當事人提供)。
8. 事人達成協議補償(由當事人提供)。
9. 法院提存補償證明文件(由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