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29條、第30條第5項規定,老年年金係以「年齡」(年滿65歲)為請領要件,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即符合受領給付之權利,保險人應不待民眾申請,主動就「符合請領資格者」逕將款項匯至民眾事前提供或事後補具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