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115年1月28日修法及 4月28日財政部解釋放寬規定後,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身障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或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亦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